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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

各市建委(建设局)、省直有关单位: 

 根据《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单人、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鲁建标字[2008]10号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,现对《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组成及计算规则》工程类别划分中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进行调整,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
    一、工程类别调整

        1、装饰工程 单位:元/㎡(见附表1)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注: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: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(包括外墙装饰)综合工日,乘以鲁建标字[2008]10号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,计算出入工费,合计后除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。

        2、单独外墙装饰 单位:元/㎡(见附表2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注:每平方米单独外墙装饰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: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单独外墙装饰工程量综合工日,乘以鲁建标字[2008]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,计算出人工费,合计后除以单独外墙装饰面积。

     3、单独招牌、灯箱、美术字为III类工程。 

 二、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。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,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。

 三、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。关于调整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。